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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主动终止B股上市申请书2022-03-1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 B 股上市申请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水泥”、“本公司”)境内上市外
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方案”)已经本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54 号)核准,同时已获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聆讯通过的函件。

    根据本次方案,华新水泥申请将已发行的 734,720,00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为充分保护 B 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为实施本次方案之目的,公司已安排第三方海螺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向华新 B 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公
司 B 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目前现金选择权已实施
完毕,有效的申报数量为 92,788,469 股 B 股,未超过 154,408,766 股,行权后
也未导致前三名 B 股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数超过 B 股公众持股量的 50%;同时,截
至目前,跨境转托管的人数也已满足香港公众股东人数不少于 300 人的要求,本
次方案将继续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7.1 条第
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根据本次方案,本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并过户完毕后撤
回华新 B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属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公司仅申请华新水泥 B 股股票终止上市,本公司 A 股股票将继续在上交所
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1 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在本
所发行 A 股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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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其 A、B 股股票同时终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出于公司 B 股交易
不活跃、公司股票在香港流通有助推进公司的国际化进程的背景,华新水泥申请
将已发行的 734,720,00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本次方案不涉及已在上交所主板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
本公司 A 股股票继续在上交所上市的相关安排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公司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9.7.1 条及 9.7.6 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请本公司 B 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本
公司将在提出本申请后以及上交所受理本申请后分别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
批准本公司 B 股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 B 股终止上市公告。本公司 B 股终止上市后,
公司将执行香港联交所 H 股登记上市流程,B 股将转换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恳请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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