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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08-26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7-0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法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将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法治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的文件要求和相关部署,参照国有上市公司的章程修订情况,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就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书记、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现修订为“本章程
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
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列第十二条,以后各条顺序递延。新增
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 过本 公司已 发行 股份 总额 的 5%; 用于 收购的 资金 应当 从公司 的税 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现修订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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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本章程 第二 十四 条第 (一) 项至 第( 三) 项的原 因收 购本 公司股 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 一) 项情 形的 ,应 当 自收 购之 日起 10 日 内注 销;属 于 第 ( 二) 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之( 十 二 ) 项 为 “ 审 议 批 准 第 四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现修订为“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最后一段原为“股东大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后新增一章“党委”,列为第五章,新增第九十六条
和第九十七条,原第五章及以后章节和条款顺序递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
要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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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
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订后为第一百零九条)后新增一条列第一
百一十条,以后各条顺序递延。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新增一项职权:
   (十七)推进法治建设;
  原(十七)项顺延为(十八)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为“公司设经理一名、书记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现修订为“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
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经理、书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主席、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党委书记、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 一 百四 十 条 原为 “ 本章 程 第 九 十 五 条关 于 不 得 担 任 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 义务和 第九 十八 条 ( 四)~ (六 )关于 勤勉义 务的规定 ,同时 适用于高 级
管 理 人 员。”现修订为“本 章 程第 九十 八 条 关于 不 得担 任 董 事的 情 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为“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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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监事。”现修订为“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现修
订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订为“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议案还将提交公司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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