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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10-31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4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46号)、《华电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
接受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玉凯、史孟
奇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
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等指定报刊及上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大公报》等指定报刊及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10月30日上午9:0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8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网络
投票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
公告的内容一致。
    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华电能源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17
年10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2017年10月24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浩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30,108,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1,973,168股,占公司B
股股份总额的5.09%。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浩天律师等。
    2、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30,402,367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 47.31%,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 21,978,168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0.0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浩天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黑河市兴边矿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优邦投资有限公司部
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930,112,7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
反对票:289,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48,986,3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3%;
反对票:289,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7%;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佳木斯热电厂热泵项目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48,986,3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3%;
反对票:289,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7%;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48,986,3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3%;
反对票:289,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7%;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浩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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