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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龙源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是本案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 99,703,159.32 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龙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被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华公司”)诉讼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神华公司在起诉书中将龙
源公司与中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
两个被告共同给付煤款本金 99,703,159.32 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
    上述诉讼详情,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17 日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神华公司对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源公司一审胜诉,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告。
       三、二审情况

        神华公司之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 12 月 12 日龙源公司收到上诉
状。神华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神华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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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并增加判决龙源公司给付神华公司煤款本金人民币
99,703,159.32 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以
及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龙源公司及中达公司承担。
     神华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神华公司与龙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神华公
司依约向龙源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龙源公司应当承担向神华公司支付煤
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2、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不具
备且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龙源公司应当依约继续履行向神华公司支付货款
的义务。3、《协议》约定的龙源公司“暂缓”付款的情形并不具备,且协议的目
的也根本无法实现,“暂缓”付款的合理期限已过,龙源公司应当继续承担向神
华公司付款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存在明显错误,其判决第二
项有违公平正义,应当予以撤销并增加判决龙源公司给付神华公司尚欠贷款本金
及利息,并与中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以维护神华公司的合法
权益。
     龙源公司答辩认为:
     1、三方通过两两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形成了一个三方合作的法律关系,
即神华公司为煤炭销售方、中达公司为煤炭购买方,龙源公司作为结算方负责加
价结算及走票义务,合同目的在于实现神华公司对本公司的 1500 万元俄煤贸易
补偿;神华公司与龙源公司不存在独立开展煤炭贸易的意思表示,神华公司主张
合同相对性,违背合同目的及神华公司自行确定的交易模式及履约事实,割裂三
方整体合作关系,该等主张不能成立。
     2、发生争议的货物由神华公司依据虚假的工作联系函、在货款未达、且
未通知龙源公司及未得龙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货。神华公司在装船确认单
中变更中达公司为收货人,神华公司履约行为违反其确定的三方交易规则、存在
严重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交易风险及损失的发生,基于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
原则,因神华公司过错直接导致的货款风险应由神华公司自行承担,龙源公司不
应对此承担责任。
     3、2015 年 3 月 31 日的三份文件是三方对于欠款清欠的约定,不是独立的
法律关系;三份文件约定事项清晰,不存在神华公司所述“附合理期限”、“以中
达公司有履约能力为前提”的意思表示;三份文件恰恰还原了三方的合作目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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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的合作地位,神华公司作为实际销售人应承担催款义务及承担货款风险,中
达公司作为实际买受人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存在神华公司所述中达公司债
务加入的问题。
     4、龙源公司事后向中达公司签发价格确认单、催款等行为,系基于履行
结算义务、协助催款的善意行为,不能推定为龙源公司事前知情、同意神华公司
在货款未达时发货,更不能推定龙源公司应承担或同意承担付款义务。
     神华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违背各方合同目的及权利
义务约定,应予以驳回。
    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神华公司负担。
    该判决书于 2018 年 6 月 7 日送达至龙源公司,龙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报告我公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龙源公司对应收中达公司煤款 9,954 万元,已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4,977 万元。依据二审判决结果,龙源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本期
利润 4,977 万元。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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