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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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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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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
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219 号天津
中心唐拉雅秀酒店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82,090,3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49,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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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8,462,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6,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5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3,627,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6%。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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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
   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股)        (%)    数(股)     (%)    (股)       (%)       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调    与会股   609,379,5              4,264,53
  整公司                          99.3047                0.6949     2,000      0.0004
               东        80                     3
2018 年度
                                                                                            通过
日常关联     其中:
交易的议              35,949,13              4,264,53
             中小投               89.3908               10.6041     2,000      0.0051
    案                    0                     3
               资者
2、关于公
  司聘请     与会股   1,477,951              4,137,03
                                  99.7207                0.2791     2,000      0.0002
2018 年年      东        ,365                   3
度报告审
                                                                                            通过
计机构、     其中:
内部控制              36,076,63              4,137,03
             中小投               89.7079               10.2871     2,000      0.0050
审计机构                  0                     3
               资者
  的议案

3、关于选    与会股   1,477,893              4,191,43
举申雄先                          99.7168                0.2828     5,600      0.0004
               东        ,365                   3
生为公司
                                                                                            通过
第九届监     其中:
事会监事              36,018,63              4,191,43
             中小投               89.5636               10.4223     5,600      0.0141
  的议案                  0                     3
               资者
       注 1:“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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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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