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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丽B: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2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
加了本次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阅了本次会议中需发表独立意
见的相关会议资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全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50,012.3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11,416,425.38 元,2016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1,066,413.05 元。因
2016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未能达到现金分红要求,因此,拟定
公司 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2016 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
以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服务,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詹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詹琳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
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保证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财务性投资,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
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与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审查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
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上述关联
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司章程中有关
关联交易决策与程序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