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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3-16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7-020

债券代码:135348            债券简称: 16 名城 0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7 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在 2016 年 3 月 25 日发行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

支付 2016 年 3 月 25 日到 2017 年 3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名城 01”,代码为 135348。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5%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

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

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2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

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 2 个计息

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

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5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1 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 2017 年的 3 月 25 日,第 2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

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8 年 3 月 25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8 年

间每年的 3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若发行人行使

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

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

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

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进行评级。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挂牌转让服务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

公司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虹桥支行

     银行账户:03407500040029552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7.5%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

     (四)付息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

三、利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5%,每 1 手“16 名城 01”(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7.50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3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名城 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
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1116 号 1 幢 5 楼 A 区

    法定代表人:俞培俤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28-86199728

    传真:028-8619937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