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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9-00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三湘大厦一楼湖南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62,083,79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13,637,63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8,446,15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866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6.909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957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
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1 人,董事郑国强先生出席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
   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马洪先生、卢世华
   先生、陈玲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罗钦洪先生出席会议,监事王文贵先生、
   梁静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71,937,266 95.4357 41,700,373              4.5643          0    0.0000

       B股      48,446,056 99.9997                  100    0.0003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920,383,322 95.6656 41,700,473      4.3344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粤律师、尚斯佳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