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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2019年3月修订)2019-04-0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
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
买入前三个交易日、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的二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
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
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
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
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
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
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1-
    (四)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不准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不准买入;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
告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2-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
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 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 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
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做出书面说明并提
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目前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价格       ______元/股-_____元/股

    拟交易原因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

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6-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

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

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