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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3月修订)2019-04-0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年3月修订)

                             前 言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1.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6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1.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8 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3.2 交易: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3.3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 3.2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4 关联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 3.4.2 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3.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 3.4.1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4.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3.4.1 条或

者第3.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3.4.1 条或者第3.4.2 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4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4.2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4.3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向境内外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4.4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回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

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

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4.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5 条所涉及的有关应当披

露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5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5 条所涉及的有关应当披露的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信息披露的内容

     5.1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

时报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其披露要求除应符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修正等重大差错情况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

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按照本制度第8 条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披露。

     5.2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

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


                              6
按规定程序将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5.3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作为临时公告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7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4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8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5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5.1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3.3 条第(二)项至第(四)


                               9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5.5.2 交易标的为某企业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该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营

业收入,视为第5.5 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5.5.3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

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适用第5.5 条的规定。

    5.5.4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等交易时,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5.5 条的规定。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5.5.5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5.5 条的规定。已按此披露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6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5.7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10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7.1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5.7 条的规定。

    5.7.2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5.7 条的规定。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5.7.3 公司进行5.7.2 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

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5.7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8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1000 万元的,应按照上款规定进行披露。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5.9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5.10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11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6.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流程

    6.1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6.2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6.3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发生本制度第5 条所涉及的有关应当披露

的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该事项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

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该事项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

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6.4 公司有关单位在报告本制度第5 条所涉及的有关应当披露


                               13
的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如有):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产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6.5 公司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各自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

告。

    有关单位所报告的信息应事先履行各自单位内部相应的审批程

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6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有关单位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部门信息披露的规定及要求,及时组织汇总有关单位提供的材料,

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6.7 下列信息披露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

   (一)定期报告;


                                14
   (二)发生本制度第 5.3 条所述的重大事件;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

   6.8 公司及各有关单位对外宣传推介、在新闻媒体上登载涉及公

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

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

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披露。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公司内部文件及

其他内部刊物,应严格落实审核、签发责任,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同意。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发布信息文稿前或知悉有关单位有相关报

道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需

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

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

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


                             15
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

信息。

    6.10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违反保

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 信息披露的职责界定

    7.1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该等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7.2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16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合法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发布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

股东存在拟发生的股份变动、资产重组或其他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的

事项时,由该股东单位推荐出任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7.3 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监事负有保密义务;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4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

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以及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并保证

这些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关

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根据其要求提

供有关资料;

    7.5 公司派往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有责任将涉及


                             17
本制度规定的被投资企业的重要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如果有两

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任同一被投资企业董事的,由出任董事协商确定

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被投资企业董事的人员共同承担

被投资企业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

    7.6 公司财务、生产、投资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内容相关的部门

有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能及

时披露。


   8 涉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处罚规定

    8.1 公司有关单位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发

生应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出现重大错误等情况,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调

离岗位等处分。

    8.2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调离岗位等处分。

    8.3 公司有关单位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名单及通讯方式应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若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


   9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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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凡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基建、投资、财务等方面的保密信

息或者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尚未披露的,均属于内幕信息。

    9.2 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三)为公司重大事项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保荐意见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

   (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各

环节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

情人员。

    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不得在敏感期内及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

    9.4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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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9.5 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

等信息。

    9.6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发生对

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未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实时记录内幕信

息形成时间和信息披露前各环节公司内部所有知情人信息,所涉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记录项目至少应包

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

等,登记材料经董事长确认后应存入公司档案备查。

    公司发生并购重组和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于相

关信息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登记材料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9.7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第8 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理。


   10 附则

    10.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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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

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10.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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