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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 B 股

                             编号:临 2019-02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第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为贯彻落

实 国 资 委 《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法 治 央 企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资 发 法 规

[2015]166 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相关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1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2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三)项、第(五)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意, 其中因第(一)项、第(二)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3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的,应当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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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总
                                   法律顾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问负
                                   责领导企业法治工作,组织重
                                   大决策、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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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审核,统一协调处理重大
                                   法律纠纷案件等经营管理中的
                                   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列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议事项提
                                   出法律意见。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章节、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

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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