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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重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股票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 B 股    编号:临 2018-020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12 人,实到 12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数 4,390,294,584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

878,058,917 股 ( 每 股 面 值 为 1 元 ), 转 增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268,353,501 股。

    根据利润分配结果,公司现需变更《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

币439,029.4584万元,每股面值1元。 币526,835.3501万元,每股面值1元。

发 起 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发起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振华工程有限公司、澳门振 司、香港振华工程有限公司、澳门振

华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中:境内 华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中:境内

上市外资股(B股)为162,196.32万股, 上市外资股(B股)为194,635.5840

占股本总额的36.94%;境内上市股(A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6.94%;境内上

股)为276,833.1384万股,占股本总 市股(A股)为332,199.7661万股,占

额的63.06%。                          股本总额的63.0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
                                      民币526,835.3501万元,每股面值1
民币439,029.4584万元,每股面值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26,835.3501万股,其中,境内上市
439,029.4584万股,其中,境内上市
                                      股(A股)为332,199.7661万股,境内
股(A股)为276,833.1384万股,境内
                                      上市外资股(B股)为194,635.5840
上市外资股(B股)为162,196.32万股。
                                      万股。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改。

    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二、《关于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Petrofac 铺

管船合同纠纷和解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Petrofac 达成如下初步

和解方案:由公司以 1.9 亿美元收购 Petrofac 所采购的 OFE 设备,

双方各自持有该深水起重铺管船 90%和 10%的权益,双方取消仲裁,

不再互相索赔。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和解方案没有实质性变
更的前提下完成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2018 年 4 月公司就与 Petrofac

签署协议这一重大进展事项进行了公告。根据协议内容,公司拟与

Petrofac International (UAE) LLC 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拟设立公

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ZPMC JSD6000 (Hong Kong) Limited(中文名称:

振华 JSD6000(香港)有限公司)

    2.注册地:香港

    3.股东: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Zhenhua

Heavy Industries Co., Ltd),Petrofac International (UAE) LLC。

    4.注册资金:10,000 港元。Shanghai Zhenhua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出资 9,000 港元,Petrofac International (UAE) LLC 出资

1,000 港元。

    5.持股数:Shanghai Zhenhua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持股

9,000 股,持股 90%;Petrofac International (UAE) LLC 持股 1,000

股,持股 10%。

    6.出资形式:自有资金

    7.公司业务:光船租赁和船舶出售。

    以上信息以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三、《关于为巴西子公司提供银行担保额度的议案》
    ZPMC Brazil Servicos Portuarios Ltda(以下简称“巴西子公司”)

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万美元。主要业务范围涵盖港
口集装箱起重设备的整机销售,备件销售、有偿服务、设备交机、售
后服务等;同时也不断开拓海工设备市场的营销,以及其他新型产业,
如光伏,立体停车库等业务的推广。根据巴西子公司当地业务开展需
要,我公司拟为巴西子公司提供1,0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额度,专为
巴西子公司后续进行有偿服务业务开具保函而使用。

    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四、《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需求,公司将新增 4 家合作金

融机构,并将向平安银行申请调整授信额度至 28 亿元人民币(原授

信额度为 8 亿元人民币)。

    以上 5 家金融机构授信期限均为一年,5 家金融机构新增授信额

度合计约为人民币 123.48 亿元,其中:人民币 118 亿元、美元 0.8

亿元。主要用于承接项目需要开立的各类银行保函、信用证、流动资

金借款、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及贴现等各项银行业务,

所有授信额度都是信用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币种:人民币          币种:美元


         邮储银行           单位:亿元
                                30               单位:亿元


         南京银行               30

         华夏银行               30
        平安银行
                              28

 (调整,原额度 8 亿元)
       华侨永亨银行                              0.8

          合计                118                0.8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授权管理层将此授信额度拆分给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使用。

    五、《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和

<贷款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是公司的关联方。财务公司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拟与我公

司签署《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和《贷款服务框架协议》。以下为协议

约定的金融服务内容:

    (一)存款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

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亦不低于财务公

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每日

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1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贷款服务

    1.公司可视需要随时向财务公司申请为其提供贷款服务,财务公

司根据申请条件和金额依法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发放贷款的服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

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高于财务公

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公司及附属公司应根

据财务公司的要求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担保措施。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每

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将按公司的申请依法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

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亦不高于

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

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1 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已

认可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董事张鸿文回避表决。

    六、《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 年
第三季度报告》。

    上述议案一、四、五,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