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12-28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6-04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00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
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 11 名,应出席董事 11 名,出席董事 11 名。本次
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以书
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受让北
京杰隆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宝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7%股权的
议案。
公司受让北京杰隆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宝山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 27%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12,900 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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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内蒙古伊泰宝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具体内
容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
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北京杰隆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宝山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 27%股权的公告》。
(二)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转让所
持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股权的议案。
公司将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的股权以 12,900 万
元的对价转让给鄂尔多斯市汇家宝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
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7%的股权,鄂尔多斯市汇家宝投资有限公司
将持有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63%的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具体内
容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
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股权的公
告》。
(三)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
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利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用以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
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本次委托理财的双方均为独立
的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委托理财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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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北京杰隆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
宝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7%股权议案的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股
权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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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北京杰隆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宝山煤炭
有限责任公司 27%股权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受让内蒙古伊泰宝山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7%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转让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该议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谭国明 张志铭 黄速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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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股权的独立
意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转让内蒙古伊泰同达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6%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转让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谭国明 张志铭 黄速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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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独立意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委托理财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谭国明 张志铭 黄速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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