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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总裁工作细则(2017年6月修订稿)2017-06-0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17年6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司
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裁助理。


                第二章 总裁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总裁任职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2、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
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3、受过高等以上教育;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尽职,遵章守法,维护企业
利益,保守企业秘密;
    5、具备优秀的个人品质,诚实正直,勇于负责,勤奋进取,
廉洁自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8、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裁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总裁助理
若干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裁助理,根据公司总裁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宜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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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公司内审
部门受董事会、监事会委托具体实施离任高管审计工作。


             第三章 总裁的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工作。总裁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裁助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有权委托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作为公司诉讼代理
人参加诉讼活动;
   (九)组织对参控股子公司管理工作;
   (十)拟定公司投资、融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并对月份财务报
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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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四)有权委托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对外签订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合同、协议;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制度、决定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总裁有权审批、决定下列
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下列标准的,总裁有权进
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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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及计算方法,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裁有权审批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关联方与总裁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三条   总裁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行使职责。如所涉及事项超过对其授权的范围或者属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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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必
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协助总裁根据《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做好工作,对总裁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裁分工,分管公司相应部门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四)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总裁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裁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重要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
实可靠;
  (三)拟定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四)对公司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和费用支出进行监督与审核;
  (五)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
支持;
  (六)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和职责由《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
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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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制度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体决策的主
要形式。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董事会决议,研
究制定公司发展规划、运营、基建、财务计划,以及中层以下人
员(含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奖惩决定、基本规章制度制定、以
及紧急事件处理等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的重要
问题。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
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常务副总裁或其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
持会议。副总裁、财务总监和总裁助理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可根据需要指定下属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与会
议内容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每月例行会议、临时会议。
    (一)每月例行会议
    每月上旬召开,主要听取生产经营、港口建设、技术改造、
安全生产、上月完成情况汇报和下月工作安排;审定上月考核情
况;听取上月综合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报,并研究制定下月综合计
划;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安排其他内容,总裁审定后列入议程。
    (二)临时会议
    会议议程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或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会
议议题由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提出,总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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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总裁审定。


                   第五章 总裁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裁每月以《工作月报》形式向董事长、董事
汇报公司生产运营情况;总裁按季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公司当
期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
    2、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港口建设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3、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4、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5、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6、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及其进展情况
    7、资产购置和处置、以及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8、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情
况;
    9、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调整、市场环境等外部条件变
化及对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应根据董事会、监事会
的要求,接受董事、监事质询,并解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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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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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获悉的
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种内部
文件、非公开信息、决策、决定。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务需要
而聘请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披露其应知晓的全
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总裁、
副总裁、总裁助理在被解聘后的合同期限内,仍将遵守本条规定
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总裁不受上述第二十七条的限
制:
    1、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2、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二十九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如果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义务,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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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享受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的其他人员参照本
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
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遵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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