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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2-1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过去 1 年的审计服务过程中,独立、 公
正、专业,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 2018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
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