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扩展公司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章程》修订,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