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600190 证券简称:锦州港 公告编号:2018-036
900952 |锦港 B 股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3426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0 - 2018/7/11
2018/7/11
B股 2018/7/13 2018/7/10 2018/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1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02,291,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050,413.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0 - 2018/7/11
2018/7/11
B股 2018/7/13 2018/7/10 2018/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
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a.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9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其
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c.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98 元。
d.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2 元。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 2018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
价(1:6.4208)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3426 美元(含税)。
a.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
业股东发放 2017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
现金红利 0.003084 美元。
b.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3426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c、对于 B 股非居民自然人股东,本公司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自然人需要按照《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扣缴个人所
得税,公司在派发登记时,对于境外自然人证券账户暂按每股税前 0.003426 美元发放,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对于境外自然人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境外机构账户按每股
税后 0.003084 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 1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