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7-04-15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2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164437262.8 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
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成城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成城”)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 04
民初 83 号】。因浙江成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
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嘉兴中院出具了《财
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6)浙 04 执保 26 号】,查封海洋花园名下 1122 套
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 2016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止。海洋花园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嘉兴中院提起反诉
(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61、临 2016-12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洋花园不服嘉兴中院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作出的查封其名下 1122 套房屋
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2016)浙 04 执异 7 号】,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申请复议,浙江省高院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浙执复 47 号】,认为嘉兴中院对涉案 1122
套房屋的价值未查明即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并作出裁定
如下: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 04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发回嘉兴中院重新审查。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获悉,海洋花园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收到嘉兴中院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 04 执异 35 号之一】,裁定解除对海洋花园
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寓 1-10 幢 555 套房屋的查封。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执行依据(2016)浙 04 民初 83 号民事裁定书
明确,对九龙山公司 16500 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由于本案未冻结到银行存款,而
是查封了九龙山公司的房产,故如何确定房产价值成为关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
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时,要考虑查封的不动产最终能够变
现的情形。本院 2016 年 5 月 18 日采取查封措施时,被查封的房产仍作为在建工
程设定了抵押,实际价值难以确定,故不能认定为超标的查封。在本院采取查封
措施后,九龙山公司对查封的房产办理了初始登记,故查封的房产已不再是在建
工程。2016 年 9 月,九龙山公司向银行归还了贷款,注销了原设定的抵押权,
故现在查封房产的实际价值已不同于保全措施采取时的财产价值,应重新审视,
并根据现实情况变更原保全时的查封措施。根据九龙山公司提供的 2017 年 3 月
17 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本案查封的房产估价为 7.65207 亿元,但该房产处置
是否能达到此价值,尚无法确定。不动产财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因受市场行情
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财产变现过程还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
如评估、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还在一审诉
讼过程中,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还可能有较长的一段的时间,因此在确定保
全财产价值的范围时应留在一定的余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
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釆取
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起拍价(即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70%,再次拍卖的起
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 20%。因此本案的查封房产数量,可以参考
九龙山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 50%的价值来确定须查封房屋的范围较为
合理。本院已查封的 1122 套房产,评估价为 7.65207 亿元,按照 50%计算亦达
382603500 元,超过裁定的保全金额近 2.18 亿元,对超额部分应予以解除查封,
九龙山公司申请对除 15-21 幢共 321 套房屋以外部分解除查封,但该 321 套房屋
评估值仅为 20904 万元,按 50%计为 1 亿余元,尚不能满足本案保全金额,还需
再保留部分房屋继续查封,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经测算,保留 10 幢中的
17 套及 11-21 幢全部房屋的查封(共计 555 套,按评估报告计算价值 329739000
元),较为合理。前期本院已对 2 幢中的 12 套房屋解除了查封措施,故需再行
解除 555 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6)浙 04 执保 2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除
对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
寓 1-10 幢 555 套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嘉兴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35号之一】尚未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公司于
2017年4月14日获悉,经慎重研究,子公司海洋花园已决定不再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申请保全人浙江成城对本次裁定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公司目前不清楚相关情
况。
在《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35号之一】生效后,公司子公司海洋
花园名下位于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海滨公寓1-10幢的555套房屋将会解封,
达到可销售状态;加上前期已解封的2幢中的12套房屋,共计567套。因目前本次
诉讼尚处一审阶段,且本裁定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