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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公告2017-04-15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2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积涉案金额:643599.55 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和浙江九

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分别收到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及姜金燕、陈宇健、胡晓娟、郑菁、张丽燕、徐巍松、黄晓华提

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等。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

七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姜金燕起诉海洋花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76 号】

    原告:姜金燕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 2013 年 9 月起至 2016 年 12 月止,在被告处上

班。2016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

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

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

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

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18560.01 元(月平均工资 5302.86 元/月

×3.5 个月);

    2、判令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873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陈宇健起诉海洋花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77 号】

    原告:陈宇健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在

被告处上班。2016 年 11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

通知内容:被告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终止与

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
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原告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

未发放。

    综上所述,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

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18394.98 元(月平均工资 6131.66 元/月

×3 个月);

    2、判令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8691.2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胡晓娟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78 号】

    原告:胡晓娟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
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原告又

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 年 12 月 31 日,被

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

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

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

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 2008 年 9 月起至

2016 年 12 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原告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

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

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 金 50502.24 元(月平均工资

5941.44 元/月×8.5 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97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四)郑菁起诉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79 号】

    原告:郑菁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 3 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5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 年 11 月 29 日,原告收到被

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单方解除与原告

的劳动关系。另被告拖欠 2016 年度年终奖未发。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原

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

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4923.9 元月平均工资 10547.1

元/月×9);

    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94923.9 元;

    3、判令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23865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张丽燕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80 号】

    原告:张丽燕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

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原告又

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 年 12 月 31 日,被

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

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

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

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 2007 年 3 月起至

2016 年 12 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原告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

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特

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 62419.6(月平均工资 6241.96

元/月×10 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97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六)徐巍松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81 号】
    原告:徐巍松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九龙

山乐满地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原告又

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 年 12 月 31 日,被

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告知原告因合同到期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

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

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

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 2009 年 3 月起至

2016 年 12 月的经济补偿金。另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

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

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 60633.6 元(月平均工资 7579.2

元/月×8 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12416 元;

    3、本案诉讼费用有三位被告承担。



    (七)黄晓华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17)浙 0482 民初 1482 号】

    原告:黄晓华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告三: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事实和理由: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6 月,原告在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工

作,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原告被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派往被告平湖

九龙山乐满地水土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原

告又被派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处工作。2016 年 11 月 30 日,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

知原告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终止与原告的劳动
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

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

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

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三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 2004 年 12 月起至 2016 年 12 月的经济补偿金。另 2016

年度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仍未发放。

    综上所述,三位被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己严重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己提出过仲裁申请,2017

年 3 月 1 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故原告

特此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判如诉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位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 152754.12 元(月平均工资

12729.51 元/月×12 个月)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位被告支付 2016 年度应发未发年终奖 17385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七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

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