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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4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

                              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5,006,803 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利息人民

币 1,766,577.86 元,共计人民币 6,773,380.86 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法院”,或以下简称“平

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原告”)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

浙 0482 民初 2274 号】,并将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98 号

    被告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被告二: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2 号办

公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006,803 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自 2015 年 5 月 4 日开始暂计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且暂取平均年利率 5.25%,为人民币 525,714.32 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 180,000 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审核结算的违约金 180,000 元。

    5.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结算的利息(自 2014 年 10 月 2 日起

至 2015 年 4 月 1 日止,共 182 天,以工程款 5,006,803 为本金,暂取平均年利

率 6%,为人民币 151,873.02 元)及违约金(自 2014 年 10 月 2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1 日止,共 182 天,以工程款 5,006,803 为本金,每日万分之八,为人民币

728,990.52 元)。

    (第 1、2、3、4、5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 2017 年 5 月 4 日合计为人民

币 6,773,380.86 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2 月,原告与被告二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T-HTG-2010-B021,约定将浙江九龙山圣马可酒店一、

二层公共部分室内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 6000 万元。施工合同第

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约定,合同生效后工人进场开工五天内,支付预付款

1000 万元。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 30 天
内支付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 97.5%,工程结算款的 2.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的质

保期满后 30 天内无息付清。第三十四条“竣工结算”第二段约定,甲方收到工

程结算书后 3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审核完毕后 6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

第 7 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

拖欠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第 37.1 条规定,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

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

而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

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 0.3%

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原告进场施工后,第一笔预付款 500 万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支付,而第二笔

预付款 500 万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方支付。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原告全部工

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

    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后,原告向被告一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一直拖延结

算,2014 年 9 月 25 日,在第三方机构(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

价初稿基础上,各方对争议部分达成一致,确定结算金额约为 6565 万元。2015

年 1 月 29 日,第二方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但被告一直至 2015 年 4 月 2

日方予以确认最终结算金额。

    按照施工合同的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且工程保修期已过,被告二应于 2015

年 5 月 3 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但二被告累计仅支付工程款 60,650,000 元,

至今仍有结算款尾款(含保修金)5,006,803 元未付。

    2012 年 5 月,原告与二被告于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编号:

GT-HTG-2010-B021-9,约定被告一取代被告二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被告一承受

既有协议下原被告二拥有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同时,被告一若不履行义务的,被

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工程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等)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告,至今未果,原告

遂起诉至法院。

    综上,恳请法院根据各方签署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如诉请,维
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另一被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及原告提出的于2012年签

订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

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