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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7-07-08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4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同款 880,400 元、逾期违约金 101,422.1 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发布了《关

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

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广告

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沪 0115 民初 37517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7-03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

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两原告与被告对于第一次付款3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依据两
份服务清单向被告主张第二次付款无事实依据,且两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将30万以

外的发票交付被告,付款条件不成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18元,减半收取计6,809元,由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