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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396.7 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

   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发布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

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原告”)诉平湖九龙山

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浙 0482 民初 335 号】(详见公告编

号:临 2016-01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

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

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景区门票费及九龙山外蒲山通天桥票费的归属问题。

    根据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3(即原、被告签署的协议,证明原告向来认可被

告对九龙山度假区的综合管理和以收取门票为主要营业收入),被告收取争议门

票系因原告于2008年7月的授权,被告取得门票费系以对相应景区进行维修及保

护为对价,原告不进行干涉;在证据17(即授权书)中,原、被告通过签订协议,

再次明确了被告为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整个度假区的安全和

物业管理,被告未向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其经营主要靠门票收入,双方约定除

被告取得门票费外,原告再行对被告进行保安服务费的补贴。综上,被告对争议

门票的收费权来源于原告,原告出具的授权书虽系将相应的收费权授权给了被告,

但从授权书的内容看,系以被告对景区进行物业管理和安全维护为对价,实际是

以门票费支付被告物业管理费及保安服务费等。同时结合原、被告各自向平湖市

发展计划局及平湖市物价局进行门票审批的文件,被告对门票价格进行审批的时

间,均与上述证据3及证据17相印证,原告虽认为被告于2016年1月另行向本院提

起了要求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本案以门票费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并不

存在,但根据本案被告在该案中的起诉状,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范围系对本案原告

所有的特定的建筑的前期物业管理,本案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的关

联性,故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认为,上述证据3协议在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并未出现,故该

证据是不真实的意见,本院认为,调解书系对列入附件清单的合同进行确认,但

并不能完全排除有其他未列入附件清单的协议或交易的存在及其真实性,故原告

以证据3协议未在调解书中出现而否认其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

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关于委托收取争议门票的其他口头约定,但未提供证据

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及证据17予以认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停止收取争议票据期间,均系在原、被告所签订的证据3协

议约定的有效期间,而在该期间原、被告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改变约定内容或解除

协议,故被告在2013年1月1日起取得争议门票费合法有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收取的门票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02元,由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正

在准备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

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