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公司起诉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公告2018-03-17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普通合伙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230 万元及利息(2010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款

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黄浦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请求判令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

4230万元,并承担201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被告顾斌杰、虞岚、王崇俊、江倩、翁逸松

对上述给付义务在被告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不能清偿时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了黄浦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案号:(2018)沪0101民初7186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斌杰

    被告:顾斌杰,男。

    被告:虞岚,女。

    被告:王崇俊,女。

    被告:江倩,女。

    被告:翁逸松,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4230

万元,并承担201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

    二、判令被告顾斌杰、虞岚、王崇俊、江倩、翁逸松对第一项给付义务在被

告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不能清偿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原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海航创新)与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简称茉织华公司)共同设立上海迅捷国

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迅捷公司),其中原告海航创新持股90%,茉织华公司持股

10%。

    2007年4月,迅捷公司注销。

    2008年起,迅捷公司因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统称广发证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讼,经上海

一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最终判决广发证券赔偿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

后迅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沪一中执字第95号,上海一中院

于2010年3月22日执行终结,并于2010年4月8日发还迅捷公司46998715.13元。
    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迅捷公司在起诉广发证券已不具备民事诉

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0)民提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书,驳回迅捷公司起诉。

    2010年11月11日,广发证券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回转,案号为(2010)沪

一中执字第1385号。在该案执行回转过程中,迅捷公司的股东即原告和茉织华公

司以自身名义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发证券进行财产损害赔偿。该案件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2)民提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发证券向原告及茉织华公司赔偿人民币22699662.62元,

有鉴于此,上海市一中院于2015年1月向迅捷公司发出代管款缴款通知,要求迅

捷公司支付执行回转款项24299052.51元。

    广发证券在(2010)沪一中执字第138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追加原告和

茉织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获得上海一中院的同意,原告因此成为(2010)沪一

中执字第13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已经于2017年9月29日支付给广发证券500

万元,于2017年12月19日向广发证券支付1300万元,余款将于2018年3月支付。

    2017年11月30日,原告经向上海一中院阅卷发现,2010年4月9日被告上海鹏

挚投资事实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挚事务所)将2010年4月8日发还迅捷公

司的执行款项全部转入鹏挚账户,转账金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鹏挚事务所设立于2009年,共有5名普通合伙人,分别

为被告顾斌杰、虞岚、王崇俊、江倩、翁逸松,五人的出资份额相同,均为20%。

    原告认为,迅捷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清算注销,和2009年设立的鹏挚事务

所不可能产生业务往来,鹏挚事务所收取的47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因原告持有

迅捷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0%,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鹏挚事务所立即归还原告

4700万不当得利中的90%即4230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4月9日起直至实际返还日止

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顾斌杰、虞岚、王崇俊、江倩、翁逸松作为鹏挚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

依法对鹏挚事务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

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