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2019-11-3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欠款人民币 445,119,697.7 元;截止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的
欠款利息人民币 79,875,949.59 元(按年 10%计算,后附利息计算表);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 起 至 实 际 清 偿 之 日 产 生 的 逾 期 利 息 ( 以 欠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445,119,697.7 元为基数,按年 10%计算);截止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的逾期还
款违约金人民币 26,752,980.94(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后附违约金计算表);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诉请第一项、第
二项之和人民币 524,995,647.2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获悉,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或“原告”)
近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
称“嘉兴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
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 445,119,697.7 元及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及
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合称“被告”)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嘉兴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9)浙 04 民初 177 号】。同时,
海南景运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551,748,628.23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嘉兴中院已出
具《民事裁定书》【(2019)浙 04 民初 177 号】,查封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
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龙山海洋花园海滨公寓的住宅共 722 套(其中 331 套为轮
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9 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
228号三亚湾皇冠假日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扬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2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大街永安东里8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史学英
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
院1号楼12层15-1203B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
445,119,697.7元;
2、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28
日的欠款利息人民币79,875,949.59元(按年10%计算,后附利息计算表);
3、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9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445,119,697.7元为基数,
按年10%计算);
4、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28
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6,752,980.94(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后附违约金计
算表);
5、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9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诉请第一项、第二项之和人民币
524,995,647.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6、判令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对第1、2、3、4、5、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花园公司)系房地产开发
项目公司,开发位于平湖九龙山度假区内的海滨公寓楼盘项目,原告曾持有海洋
花园公司55%股权。
2017年9月28日,原告及案外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创新公司)
共同作为甲方,与共同作为乙方的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
称天度益山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正元公司)签订
《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将甲方持有的海洋
花园公司95%股权(其中海航创新公司持有40%)全部转让给天度益山公司及中融
正元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截至基准日,项目公司应付甲方
及关联公司往来借款人民币47424.481696万元,前述往来借款项由项目公司与乙
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体还款方式由甲方、乙方及项目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合
同》进行约定。
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还款合同》。
《还款合同》第一条确认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拖欠原告、
原告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债务本金总计人民币47424.481696万元。
《还款合同》第二条确认债务利息为年利率10%,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计
收利息。
《还款合同》第3.1条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为还款期间,合同签
订之日起12个月内至少偿还本金人民币23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偿
还剩余本金和利息;第3.4条约定被告天度益山公司、中融正元公司对海洋花园
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还款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按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
金。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合同》签订后,相关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并于
2017年12月28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仅归还了27,625,119.26元,余款
至今未付。经原告计算,被告尚欠本金人民币445,119,697.70元,且应自2018
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欠款利息,截止2019年9月28日,被告海洋花园度假
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利息为人民币79,875,949.59元。
此外,被告未能在《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足额偿还债权本金23200
万元,且目前24个月内还款期间已经届满,自2018年9月28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
应根据未付本金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9月28
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26,752,980.94
元。
被告天度益山公司、中融正元公司按约定应对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