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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5-19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 14:00 点在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73 号流花

君庭东座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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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8,038,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2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16 年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7、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公司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9、2017 年为甘肃德祐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10、选举于爱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连爱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陈新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梁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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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选举胡立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吴子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朱贵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选举蒋义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选举彭诚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选举刘卫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0、选举林一贺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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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沈   粤(签名)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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