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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02-18 11:29:58  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第一项提案:“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未获通过。
    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3年1月23日上午9点在天津塘沽区中泰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6257万股;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0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4900万股的46.5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依法召开,董事长郑介甫先生因出席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指定由副董事长贾瑞岗主持,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4项提案。
    1、未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意7385-&万股,反对0股,弃权887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43%,未超过有效表决权的2/3,未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更换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聘请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同意1625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金额累计达到7000万元的互保协议。同意1625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雷博辞去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申请,并对雷博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同意1625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一名:曹江。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田云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4日
    附:职工监事曹江简历:
    曹江,女,1964年出生,助理会计师。
    学习经历:
    1982-1986年武汉工业大学,工业会计
    2001-至今澳门科技大学MBA研究生班
    工作经历:
    曾任湖北兴能实业公司财务副总,武汉毛家菜酒店总经理,天津环渤海集团晋阳宾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