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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3-10-25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3-7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民事
案件举证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以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诉
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

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鹰,董事长。

    被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吉兴业,董事长。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立案。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554,032.74 元,减半收取计 277,016.37 元,由国民信托有限公
司负担 (已交纳 )。


    二、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