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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8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79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 403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

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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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

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

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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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会议

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旭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均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

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838,016,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417,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2 人,代表股份共计 840,433,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144,586,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1%。中小股东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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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

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

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8 项,分别为《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董事薪

酬的提案》《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一致,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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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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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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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7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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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关于董事薪酬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7、《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第 8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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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第 9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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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 8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10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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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金 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李斐然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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