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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阳光城: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2023-08-05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3-07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 阳光城,证券代码:00067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
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公司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
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689号),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证券代码:000671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

                                      1
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5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
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
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 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摘牌后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等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
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且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
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 其办理证券
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 统的股份登
记结算等事宜。公司目前正与主办券商进行接洽,公司将尽快完成聘请 主办券商事
宜,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
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联 系 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 1 号楼 18 层
   联系电话:021-80328765
   电子邮箱:000671@yango.com.cn
   五、公司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
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
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其他重要事项
   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

                                     2
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
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 行渠道提前
办理续冻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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