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3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uanle 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China,430077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291 号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谢舒娅律师、徐钢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刊登《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20.86%股份的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
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已于收到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布《临时提案公告》,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股份 163,403,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338%;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股份 2,146,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谢舒娅




                                                            徐钢琴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