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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希 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3-12-0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认真、审慎分析,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将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给公司整体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

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此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保障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八)公司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希

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下属公司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徐闻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少数

股权,并且后续由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建信

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等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

-2026 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十一)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方面的规定,并且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

施。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