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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行为,理顺公司管

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

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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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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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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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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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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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外投资、

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进行投资理财(范围包括委托理财,新股配售或者申

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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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在投资之前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对外捐赠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在 1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应在捐赠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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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话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1 日
以前。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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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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