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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内动力: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2023-08-10  

                                                    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3—034 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
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本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鉴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机电”或“买方”)与中电新源(怀
安)储能电站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签订了怀安 200MW\800MWh 氢气储能发电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中交机电根据主合同需采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设备”)和相
关服务。
    经协商一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同意向
中交机电提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相关服务,并于近日与中交机电签署了《燃料电池发
电系统集成采购合同》(第一批)(以下简称“合同 1”)和《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集成采购
合同》(第二批)(以下简称“合同 2”)。上述合同总价合计 RMB 1,031,333,600 元 (大
写:人民币壹拾亿叁仟壹佰叁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其中,合同 1 的总价(含 13%增值
税)暂定为 RMB 521,333,6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壹佰叁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合同 2 的总价(含 13%增值税)暂定为 RMB 51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万
元整)。上述合同金额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总价按照卖方实际供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并
经买方验收合格的设备数量和型号,结合用户、买方与卖方确认价格计算确定。上述合
同期限均为自供货开始至工程竣工为止。
    2、审批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已履行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签署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
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秋
    注册资本:83333.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323023E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 6 号楼 4-146
    经营范围: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维修机电设备。
   股权结构:




    2、关联关系
    公司与中交机电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与中交机电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
    中交机电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信用
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卖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1、供货范围和技术要求
    卖方的设备供货和服务范围为主合同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制造、供货、包
装、运输和保险、装卸、指导安装和调试、检测、参加联动试车和系统性能考核,以及
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等技术服务、保修服务、售后服务等。
    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以补充协议为准。
    2、合同价格
    合同 1:总价(含 13%增值税)暂定为 RMB 521,333,6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亿贰
仟壹佰叁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461,357,168 元,增值税为
59,976,432 元。
    合同 2:总价(含 13%增值税)暂定为 RMB 51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亿壹
仟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451,327,434 元,增值税为 58,672,566 元。
    上述合同价均为暂定总价,包括了设备的设计、制造、材料、包装、运输及保险、
装卸、指导安装和调试、检测、劳务、税费及技术指导与培训、保修、售后服务、备品
备件与专用工具等卖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
市场价格调整、政策性费用调整、不可预见风险及卖方自身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所发
生的费用。
    最终结算总价按照卖方实际供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的设备数量和
型号,结合用户、买方与卖方确认价格计算确定。
    3、支付条件
    付款节点按预付款、设备到场、设备调试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节点
分阶段进行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在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
    4、交货日期
    合同 1: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分二次交付,每次交付 50MW,暂定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
完成第一次交付;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二次交付。
    合同 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分二次交付,每次交付 50MW,暂定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
完成第一次交付;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最后一次交付。
    5、合同生效
    合同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合同规
定的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后失效。
    6、违约责任
    如买、卖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
    7、不可抗力
    (1)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大火、洪水、台风、
地震等等,而使履行合同受阻或延误的,本合同的履行时间应相应顺延。
    (2)受阻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4天之
内,用特快专递邮寄有资格的有关政府当局签发的证明,或当地媒体进行的公开报道,
供另一方检查确认。受阻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束或排
除。
    (3)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本合同的
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氢燃料电池动力总成是公司新能源动力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转型升级迈出
的重要一步,做大做强氢燃料产业,是公司实现传统动力与新能源动力并驾齐驱的重要
产品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产品影响力
的提升,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
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经
审计的数据为准。
    上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公司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
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
力等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集成采购合同》(第一批);
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集成采购合同》(第二批)。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