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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内动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2023-10-28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

条 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
                                                   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基本条件:
                                                          (二)具有本规则第十三条要求的独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性;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十二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二)具有本规则第十三条要求的独
 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立性;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第十三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条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列举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七)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人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员。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
         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条
         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利。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独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条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
         事项予以披露。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第十六                                            予以披露。
             新增
 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
                                                  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
                                                  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第十七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东征集投票权;
 条      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公开向股东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征集投票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下列事项
第十八
         立意见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条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提名、任免董事;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的方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5、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益;
             6、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发表独立意见
         的其他事项;
             9、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原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了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第二十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条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每名独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式履行职责。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上作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条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并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其审计
         施;                                     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
         沟通;                                   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
                                                  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
                                                  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第二十   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召开董事会常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第三十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
 二条
          人员。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