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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版)2023-08-30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未
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
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
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
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
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可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 1 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 发生上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关联关系的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如关联董
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
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
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和表
决,作出决议时需经全体董事(不含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
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因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二 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收购出售重大
资产、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以下称“交易事项”),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行使。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
使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担保等事项决定权。
   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职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
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提供不及时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第三十六条 提案涉及应当由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董事
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
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议案以普通决
议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拟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
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董事会应跟踪落实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董事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
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后续评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在董
事会决议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会议结束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涉及披露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及时披
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