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豫能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豫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包
括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人数的乘积,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散投给所有候选人,最后按得票
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该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在填写选票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有的
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所有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位候

                                     1
选人名下标注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三)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票
数均不得超过其依照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累积表决权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数没有超过其合法拥有
的累积表决权数的,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数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
累积表决权数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
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最高额
计算;(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表决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
人应向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为止。如经会议
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明确
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
    第六条 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根据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决定当
选董事(或监事)。
    (二)当选董事(或监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票数应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同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直至选出为止。
    (四)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则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但是所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须再次投票
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七条   计票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有效票数,
并公布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名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2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归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