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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能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可另设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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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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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材料及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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