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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5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独立董事
履职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遇特殊情形需立即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全体独立董事经一致同意可对前述通知时限予以豁
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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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决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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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授权委托
书、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以指定董
事会秘书、证券法律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与会
议议题相关的经营情况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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