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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5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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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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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载明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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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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