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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瑞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凯瑞德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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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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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至十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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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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