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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瑞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

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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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

外。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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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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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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