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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3-12-02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3-04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则。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       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举产生。                                             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     事会解除其职务。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职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公司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提名委员
                                                     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权:                                                 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
意见或建议;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
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
议;                                                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
议。                                                需要和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提议举行。
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
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
(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      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
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审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      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或其他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      方式召开。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若提
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       名委员会会议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
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
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提
                                                     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 3 日通知的时间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将相关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可豁免前述期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采用书
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       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员出席方可举行。                                     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
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
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       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
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该项委托无效。                                   的,该项委托无效。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
                                                   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
议的应特别注明;                                   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四)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
项。                                               项。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     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
                                                   有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2023 年修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
         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 年修订)》
         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2023 年修订)》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