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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中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作出了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并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
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 10 号,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安艳清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 至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
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7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64,477,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27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1,144,028,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58%;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 120,448,94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1%;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8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58,198,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2023年度并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 1、2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3 已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和股
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3年度并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7,39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26%;
    反对 79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8%;
    弃 权 4,2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股 东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396,1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6%;反对 798,52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8%;弃权 4,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11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313%;
       反对 69,078,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659%;
       弃 权 4,5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股 东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115,41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313%;反对 69,078,93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659%;弃权 4,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63,585,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95%;
       反对 784,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弃权 1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雪:


    颜克兵:                                王佩琳: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