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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3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和
202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3年5月12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
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5月 12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19,357.16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3,526.9837万股的26.326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
人,代表股份15,212.68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8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11人,代表股份4,144.47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67%。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
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88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 3,685,7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0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240,205 股,同意 29,554,5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119%;反对 3,68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08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5、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88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 3,685,7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0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240,205 股,同意 29,554,5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119%;反对 3,68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08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77%;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603%。
    8、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孔维来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孔维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77%;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603%。
    11、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2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
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