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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健康: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2023-08-01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健康           公告编号:2023-40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服务费、滞纳金、提前终止费用等34,037,749.31元,及以
服务费人民币7,69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0%标准,自仲裁受理日2022年
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为止的滞纳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为人民币
77.0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律师法律分析报告,对该
仲裁事项计提了2,0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此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
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预计负债,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2 日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澳洋”)收到由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SC20211756 号管理服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2021 中国贸仲京字第 061886 号),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
气体”)就其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与阜宁澳洋之间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
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案件开庭后等待裁决期间,
盈德气体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提交了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申请。
    2022 年 6 月 16 日,阜宁澳洋再次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
的《DSC20221214 号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 中国贸仲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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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字第 045973 号),盈德气体就与阜宁澳洋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案第二
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阜宁澳洋向其
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 40,110,490.23 元并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
仲裁费用。
    上述案件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19 日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方式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
媒体,详见如下:《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99)、《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1969 号《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盈德气体与阜宁
澳洋之间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做出终局裁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神华科技园 1 号
    法定代表人:梁日钧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陈晓峰 沈燕
    被申请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澳洋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照
    仲裁代理人:上海汉盛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杨仪芳 卢源
    2、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租赁、供气
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7,696,500 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以每月逾期付款金额
为基数,按照年息 9%的标准,自各逾期付款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为人民币 796,297.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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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认《制氧设备租赁、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
      解除。
             (四)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人民币 31,367,693.16 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00 元。
             以上请求,暂计总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40,110,490.23 元。
             (六)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制氧设备租赁、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
      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租赁、供气和技
      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7,696,500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的滞
      纳金人民币 681,276.38 元,以及以租赁供气和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7,696,500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7.70%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
      为止的滞纳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人民币 25,094,154.53 元
             (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00 元;
             (六)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94,773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即人民币
      78,954.6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人民币:315,818.40 元。该仲费已与申请
      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
      民币 315,818.4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仲裁员盛雷鸣先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3,495 元,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
      会预缴的人民币 10,000 元冲抵后,余款人民币 6,505 元予以退还被申请人。
             上述各裁决项下款项,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做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仲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
裁)基本情                                                裁)审理结    裁)判决执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万元)       计负债      裁)进展
    况                                                      果及影响      行情况
原告扬中市         537.32   否           已开庭,未       无            无           2023 年 4 月   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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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坤电力设                         判决                                        19 日
备有限公司
与被告阜宁
澳洋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
纷
以上仅列示
涉案金额在
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
                                   截至本公告       涉及诉讼对    截至本公告
母公司净资
                  176.42   否      披露前暂未       公司无重大    披露前暂未
产 10%以上
                                   结案             影响          结案
的重大案
件,其他小
额零星诉讼
案件合计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律师法律分析报告,对该仲裁事项计提了 2,000 万元预计负
      债。公司将根据此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
      预计负债,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69 号《裁
      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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