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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11-04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
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
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
志芳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聚
力文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
载,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令:1.聚力文化赔偿原告的全部投资差额损失 790,955.68 元及印花税、佣金、利
息损失等合计 800,920.88 元;2.判令被告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胡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 刊 登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2022)浙 01 民初 1753 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中
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
印花税损失共计 128,168.6 元;
    (二)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 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
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 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
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
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364.83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
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后期新增同类诉讼,公
司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和损失,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等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
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