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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10-2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

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
且已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
立性与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
审慎研究,公司拟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根据市场行情、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
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是
根据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其正常运营。
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