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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翼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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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深圳市卓
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
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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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招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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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
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并及时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公示拟聘用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
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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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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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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