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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3-12-2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

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每半年至

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

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

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