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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19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37,608,0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5,335,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4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2,27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5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22,279,7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2,27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54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73,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2%;反对
7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45,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28%;反对
7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72,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54%;反对
7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张若愚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8 日